猝死屬于疾病致死還是意外傷害致死
案例:2008年3月4日投保人黃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終身壽險合同,保險金額3萬元。合同的生效日為2008年3月5日零時。但2008年3月13日,黃某突發(fā)性昏倒在家中,被家人發(fā)現后送至當地衛(wèi)生院搶救,但到衛(wèi)生院時醫(yī)生發(fā)現其已無呼吸、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衛(wèi)生院出具了一份疾病診斷證明單診斷被保險人為意外死亡,同時出具一份死亡的醫(yī)學證明書證明黃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給付了黃某家屬3000元并做出了理賠結案通知書。但是黃某家屬認為被保險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責任條款按意外身故來給付3.3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和家屬的意見分歧很大,已經準備對簿公堂。
律師視點: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宗士才認為,本案之焦點為“猝死屬于疾病致死還是意外傷害致死”。正如保單釋義: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意外傷害致死是指死亡的近因(因果關系)為意外傷害。猝死是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或惡化,而發(fā)生的急驟死亡。特點為:死亡急驟,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得不明不白。結合本案,就診醫(yī)院的醫(yī)學證明書已經清楚表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為猝死。由于猝死屬于疾病死亡,依照涉案保險合同條款第二條第五款保險責任第(1)項,保險公司應無息返還投保人所交的保費,保險合同終止。
就本案而言,如主張被保險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條款第(2)項意外身故給付3.3萬元保險金,我們認為明顯缺乏證據和事實依據,法院一定會毫無疑問地駁回該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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