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賠的14大理由
文/本刊記者 陳婷 邢力 張安立
(提要)通常保險公司在拒絕賠付保險金時,會找出一大堆理由來,其中很多是和客戶的行為相關的,在此我們列出了保險公司拒賠的14大理由,保險客戶可以逐項對照,將拒賠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要覺得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合理,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為自己討回公道。
拒賠理由之一:未如實告知
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張紅(化名)與某壽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是王剛(化名,張紅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剛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張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拒絕賠付保險金,同時決定終止保險合同,理由是張紅“過失未如實告知”
但張紅稱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剛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但在庭審時,保險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王剛向醫(yī)生陳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歷記錄。
法官認為,張紅雖不是故意帶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險人長期身患疾病,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最后,張紅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同意這一申請。繳費五年之后,張紅及其丈夫卻未能獲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這樣的真實案例我們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聽說,在簽訂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以致引起糾紛,甚至導致無法獲得賠償。
通常,消費者在購買壽險或健康險產(chǎn)品時,投保書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欄,要求被保險人就自身健康狀況以及既往病史進行如實告知。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過失未進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而一旦出險,保險公司也多以“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當然,隨著去年我國《新保險法》實施后,張紅將不會被拒賠。
因為新保險法增加了一條“不可抗辯條款”(A16),具體表述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少保險消費者有這樣的體會,投保的時候,在健康告知那一欄,代理人會讓自己全部打“否”,不論被保險人、投保人是否有過往疾病史、吸煙史等。但是一旦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會從各大醫(yī)院去調(diào)取病歷,最后給一句“你當初沒有如實告知,我們不賠。
事實上,這樣對消費者是很不公平的。
因為在投保時,大部分消費者是因為疏忽或過錯,沒有如實填寫健康史,甚至一部分還是保險代理人“教導”的,只有很少量是故意隱瞞,或可以騙保。不論何種原因,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其實是有能力調(diào)查到投保方健康狀況的。但保險公司不做這個主動調(diào)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寫的材料判斷。結(jié)果,發(fā)生事故后后,又說被保險人、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所以拒賠。
為此,我國新保險法也是與國際接軌,新增加了一條“不可抗辯條款”。一方面明確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上,保險公司必須先行詢問,也就是“詢問告知”原則,投保人沒有“主動告知”義務的一方面認定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過后兩年內(nèi),如果發(fā)現(xiàn)當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兩年過去了,保險公司仍然沒發(fā)現(xiàn)情況,或是發(fā)現(xiàn)了情況但不與被保險方溝通,等到發(fā)生時候了再以此為理由拒賠,就不能成立了。
對于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這樣的利益保護機制意義重大。
今后如果因為類似的原因被保險公司拒賠,消費者一定要心里有數(shù),自己具體到底是什么情況,能否用這新保險法第十六條來反駁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
TIPS: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提醒消費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老老實實”地填寫健康告知書上的各類書面詢問(請讀者注意,投保方只需要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做出回答),即便本身已經(jīng)患有一些疾病,或是曾經(jīng)患過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帶來拒絕承保的結(jié)果,反而是對投保方將來正常理賠的一個有力保障。
比如,“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是各家保險公司投保單中都列明的一個常見問題。這個問題本應很清楚,很容易回答。但和前文案例中的張紅一樣,不少人可能不敢填“是否患為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是一種懼怕心理——害怕對自己身體不健康情況的如實告知會引起保險公司的拒保,或者加費等對自己不利的結(jié)果。
但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qū)。事實上,按照投保書上的要求如實告知自己目前的身體健康,即便自己曾經(jīng)或者現(xiàn)在有一些生病、吃藥的情況,也不一定會“買不到保險”或加費、拒保。反之,隱瞞一些重要事實,即便讓你按普通價格買到了保險,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拒賠理由之二:保險事故與投保險種不對應
案例:劉太太于2008年5月6日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紅型終身壽險,當年9月初,劉先生因為罹患胰腺炎住院大半個月。此前劉太太投保時,聽說隔壁鄰居因為胃炎住院,最后得到保險公司三千多塊理賠,覺得保險很好。于是,她也馬上向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最后得受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上面說:“劉先生投保的險種為終身壽險,保險責任中不含醫(yī)療保障。
分析:種什么花,得什么果。買什么樣的保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劉太太顯然屬于保險“文盲”人群。
她不明白,不同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是不同的。比如,壽險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險則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殘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醫(yī)療。若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與所投險種完全“風馬牛不相及”,保險公司當然會拒賠。這次,劉先生是因為生病住院,與他的終身壽險(身故保障,并有分紅)的保險責任完全不對應,怎么能得到理賠呢?!
當然,有時候,被保險人遭遇的某一件事故,到底是否屬于自己投保險種里的保險利益之一,保險公司與消費者會有爭議,雙方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此時,投保方當然要爭取有利于自己的說法。
幾年前,泰康人壽上海分公司曾經(jīng)接到一報案,稱一40余歲的女人因吃過辣的炒面嗆死了,家屬要求意外險理賠金。理賠員到當?shù)卣{(diào)查后,附近居民都說是吃炒面嗆死的,也沒發(fā)現(xiàn)什么疑點,只是反映平時這個女人就經(jīng)??人?。雖然保險公司懷疑這個女性是不是平時就已經(jīng)患有哮喘之類的疾病,但因為尸體已經(jīng)火化了,查不出更深層的原因,最后保險公司按意外險責任賠錢了。
還有一個經(jīng)典的案例。約四年前,我國臺灣桃園地區(qū)一名潘姓男子回家發(fā)現(xiàn)家里有賊,嚇得昏倒,送醫(yī)后被宣告不治,家屬隨后申請100萬臺幣意外險理賠金,遭拒,家屬不服再上訴。最后法院認為,由于當時檢方已經(jīng)認定男子死者是驚嚇過度造成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引發(fā)心臟衰竭死亡,死因?qū)佟耙馔馑劳觥?,因此可以確認為是被意外嚇死,判保險公司敗訴。 2009年,這個糾紛終審判決,保險公司終于付錢,成了全臺灣第一宗意外險被保險者“被嚇死而獲賠”的案例。
該案件后,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其實這次投保者家屬最終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得到保險理賠金,最最關鍵的因素還是在于當時檢方的偵察結(jié)論——“死者系驚嚇過度而意外死亡”。如果沒有這份權(quán)威的檢查報告,最終的判定可能完全相反,家屬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為,由于死者僅僅是投保了意外險,而意外險只能保障因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使被保險人殘疾或死亡的情形。所謂“意外事故”而保險合同中的定義比較嚴格,通常必須滿足外來、突發(fā)、意外而非疾病這三要素,其中“突發(fā)、是指事故的發(fā)生與結(jié)果之間具有直接的、瞬間的關系。該案例中,死者被檢方認定為“意外身故”,家屬才有資格最終獲得理賠金。
前述中年女性被辣面嗆死,也是同理。
TIPS:投保前,要先了解清楚這份保險到底有什么用,都有哪些情況屬于保障范圍內(nèi)。
即便是對于同一事故,因為對事故本身,以及對引發(fā)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等,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到底能不能通過曾經(jīng)投保過的某一個險種(在有效期內(nèi))獲得理賠,保險公司和投保方都可能會有不同的觀念。其實只有一絲的希望,投保方及其家屬都可以據(jù)理力爭有利于己方的觀點,以便獲得理賠金。
拒賠理由之三:保險除外責任
案例:南京曾經(jīng)有一個轟動全國的保險案例。丈夫開車到家門口時,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傷住了一個多月的醫(yī)院,花了幾萬元錢。妻子住院期間,丈夫想起這輛 車上了第三者責任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將他拒之門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不賠。
上海也曾發(fā)生過類似的案例,帕薩特新車主在辦理車牌,倒車的時候把妻子撞死了。
分析:在保險合同中,通常會有一條“以下情況屬于責任免除”,或曰“以下情況為除外責任”。如果保險事故被列在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或曰“除外責任”條款中,就會被拒賠。
由于車險第三者責任險中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列在免責條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屬于“撞了也白撞”
不僅在車險中,壽險、家庭財產(chǎn)險及以其他責任保險中都有“免責條款”。不同險種在此條表述中會有一定差別。
比如,健康醫(yī)療險中通常將罹患艾滋病(AIDS)列為除外責任,將戰(zhàn)爭、核武器等導致的事故列為除外責任。
家財險中通常把地震列為除外責任。車險中通常把無證、非法證件駕駛,酒后駕駛等情況下發(fā)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責任。
TIPS: 一般來講,保險合同中都會有免責條款,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避免日后出現(xiàn)爭議。
當然,如果發(fā)現(xiàn)保險條款中本身寫法有問題,也可以提起辯論,先討論這份保險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拒賠理由之四:“觀察期”免責
案例:去年3月26日,老王給自己買了一份終身壽險,附加終身重大疾病險。錢打到保險公司賬戶后,保單也拿到了手上。當時老王去保險公司體檢時并無任何疾病癥狀。然而天有不測風云,5個月后,老王發(fā)現(xiàn)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不承擔保險責任,因為老王的保單雖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還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觀察期,對觀察期內(nèi)罹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分析:在健康保險中,常常有免責期(或曰觀察期、等待期)的規(guī)定。指的是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nèi),即使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這是因為如果患上一些較重大的疾病,身體會有一個漸變過程,并不一定是突發(fā)性的。反映到醫(yī)療保險上來,就是投保人在買保險時,連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種隱患,或者他事實上已經(jīng)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剛投保,就因此發(fā)生醫(yī)療費用,要保險公司為其負責,是不太公平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投保人已經(jīng)知道自己有病,企圖通過保險來獲得理賠,這種行為稱為“惡意投?!?,保險公司設定“等待期”也是為了防范“惡意投?!?/p>
不同的產(chǎn)品責任觀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醫(yī)療險的觀察期一般為30天,重大疾病的觀察期一般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責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時才設立,第二年開始在同一保險公司續(xù)保則不存在免責期了。
TIPS:目前重大疾病險普遍都有免責期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來說,在免責期內(nèi)罹患重病雖然概率很小,但這段時間畢竟是保險“真空期”,從最大限度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fā),在挑選健康險時也應該考慮免責期的長度,盡可能選擇免責期相對較短的保險。
另外要注意的是,投保健康險時一定要如實填寫某些代理人要求你填寫的欄目,你一定碰到過代理人要求你如實填寫某些欄目,如投保人、被保人及其親屬的以往病史、家族遺傳病史,吸煙、飲酒史,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等。有些人因為曾經(jīng)患過某種疾病,擔心如實填寫會遭到保險公司拒保或提高保險費,索性就故意隱瞞。少數(shù)保險代理人在業(yè)務活動中則為了提高業(yè)績,增加個人收入,也不積極主動向投保人說明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后果,甚至幫助被保險人隱瞞病史。殊不知這就違背了購買保險的初衷,萬一出險,反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耗去了大量的精力不說,最終還弄得個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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