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假者必須重罰
-關注“勝景山河涉嫌造假上市”
【新聞背景】原定于12月17日登陸深圳中小板的勝景山河,被媒體質疑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在原定上市日的當天早晨,該公司宣布暫停上市。
□皮海洲
勝景山河事件的出現(xiàn),值得證券市場進行深刻反思。勝景山河這種生產上看不到“勝景山河銷售上沒有“山河事的公司,為什么能一路通關,甚至完成新股發(fā)行,逼近上市?而且這樣的事情在中國股市還不止這一例,比如之前就有過類似的蘇州恒久事件。這樣的事情接二連三地出現(xiàn),充分表明新股發(fā)行制度存在巨大問題。
在這里,筆者尤其想強調的是必須加大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論是保薦機構還是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員,就專業(yè)素質而言,他們顯然應該強過新聞媒體。記者們看到的問題,他們更應該可以看到,但為什么他們一路為涉嫌造假的公司大開綠燈呢?歸根到底是利益使然,他們與發(fā)行人之間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他們不是沒有看到問題,而是有意掩蓋問題,甚至幫助發(fā)行人造假。因此,對于這樣的責任人必須重罰。比如,對保薦機構取消3年或者5年的保薦資格,對保薦人實施市場禁入,終身不得在證券市場從業(yè)。
勝景山河事件的出現(xiàn)再次為新股上市機制敲響了警鐘。雖然在證監(jiān)會的重視下,勝景山河在上市當天早上被叫停上市,但這實際上暴露了新股上市機制的不足。一方面,新股發(fā)行與上市之間的時間太短,不利于公眾監(jiān)督尤其是輿論監(jiān)督;另一方面,新股上市缺少正常的暫緩上市機制,以勝景山河為例,面對媒體的重磅質疑,交易所方面在看到相關報道后就應自動暫停其上市,然后再核實情況,作出上市或不予上市的決定,而不必有勞證監(jiān)會領導在上市前夜加班加點來核實情況,然后在倉促之中作出決定。
相關專題:勝景山河IPO“臨門一腳”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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