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伙人制方案難獲特批 或棄港赴美上市
鳳凰財經綜合訊 9月10日消息,據香港經濟日報報道,阿里巴巴集團能否到港上市,至今仍未有定案,關鍵之一是雙方就“投資者保障”解讀存有分歧,而據悉公司跟香港有關當局仍有接洽,上市地仍未決定。
《金融時報》昨日報道,阿里巴巴集團合伙人若不能提名公司的大部分董事,集團擬準備放棄到港上市計劃,移師美國紐約上市。
發(fā)言人:視紐約為可行選擇
阿里巴巴集團發(fā)言人表示,公司對上市時間、地點未有定案,仍亦聘請投資銀行安排承銷事宜。據了解,集團視紐約為一個可行選擇,但跟香港當局仍保持接洽。
集資額隨時逾千億元的阿里巴巴,月前就其“合伙人”上市建議方案,跟港交所(00388)接洽,然而一直未見突破,關鍵之一是雙方就方案是否符合投資者利益保障原則,仍未達共識。
據了解,阿里巴巴認為合伙人制,有助熟悉行業(yè)運作的管理層,可以作出有利符合集團長線愿景的決定,而非受迫于市場壓力,而小修小補追逐短線利潤表現(xiàn),視為一種保障投資者的措施。
有市場人士亦認為,若港交所批準阿里上市建議,預期集團將另設保障投資者條款。
盡管現(xiàn)建議并非設投票權不同的A、B股,但證監(jiān)會內有分析認為,若只控有少數股權的管理層可有效控制董事局,實際效果與A、B股大同小異,需要在《上市規(guī)則》下給予特別豁免。現(xiàn)建議雖無損股東投票權,但董事提名權亦是股東權益一部分。
合伙人制未符保障投資者原則
“要監(jiān)管機構同意給予特別豁免,必須要提出一個方案讓董事局信服符合投資者保障原則……現(xiàn)有方案不符合此原則。”有知情人士直言,盡管公司認為提出穩(wěn)固管理層掌控公司發(fā)展,更符合整體股東利益及市場需要,但亦只能通過公開咨詢后考慮是否修訂規(guī)則,不能作為個別個案特批的依據。
綜合市場意見,應否讓上市公司管理層以小控大的看法,未見一面倒支持。上市公司商會主席辛定華、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及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黃天佑等均表態(tài),不認同科網股管理層管控公司的權利應與其它上市公司不同。在市場未有共識前,證監(jiān)會料難以單因為推動市場發(fā)展而給予特批。
相關專題:再見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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