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參與期指結算業(yè)務風險解析
江南
目前商業(yè)銀行遲遲未能獲準參與股指期貨市場,其中最大的一個障礙是法律風險。
具體說來,假如股指期貨市場出現(xiàn)了系統(tǒng)性風險,如期貨公司客戶大面積爆倉,商業(yè)銀行與期貨公司如何分擔這些風險賠償?期貨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以以注冊資本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商業(yè)銀行不適合以全部注冊資本金來“無限地”承擔可能出現(xiàn)的較大額度的結算風險,因為結算業(yè)務只是商業(yè)銀行的一小部分業(yè)務。那么,一旦出現(xiàn)了這種風險,商業(yè)銀行究竟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這個風險如何界定?如何在銀行與期貨公司之間分擔?
按照目前中金所出臺的征求意見稿,有關這部分問題的表述是:“交易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結算會員應當先以該交易會員的保證金承擔其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結算會員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交易會員的相應追償權。”此外,還規(guī)定了“結算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按照規(guī)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暫停開倉;(二)強行平倉,并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三)動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四)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五)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六)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交易所代為履約后,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顯然,征求意見稿建立了一個“交易所—結算會員—交易會員—客戶”的風險擔保體系,但唯獨沒有說明的是“一旦風險釀成的違約賠償金額過大,大大超出了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以及交易會員的注冊資本金,作為特別結算會員的商業(yè)銀行,是否要以自己的注冊資本金來‘無限’填補這個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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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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