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是否要為有毒金融產品埋單
高盛被起訴案一直備受關注。在對金融立法與監(jiān)督改革中,高盛案引起了金融企業(yè)是否要為“有毒”金融產品負責的思考,以及金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問題
齊一鍵
金融(衍生)產品有沒有產品質量責任的問題?最近沸沸揚揚的美國證交會(SEC)訴高盛一案向司法者拋出這樣一個問題。這將可能對未來金融改革立法產生深刻影響
在普通工業(yè)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產品質量責任始終是懸掛在設計、生產、銷售者頭上的一把達摩利克斯之劍。各國法律無不規(guī)定任何工業(yè)產品不得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而設計、生產、銷售這些產品的人,對他們的產品必須負有相應的產品質量義務,違反這些義務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這一原則惟獨對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銷售者無效。原因就在于,按照金融行業(yè)的解釋,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無法預測,或者說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
SEC當然也沒有正面去挑戰(zhàn)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是否能夠預測的問題。的確,要求金融行業(yè)必須能精確預測金融系統(tǒng)風險(比如會否引發(fā)金融危機、危機的影響有多大等),在現(xiàn)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據。
SEC強調的是高盛對這種風險確實存在,而且發(fā)生幾率很高“這一事實”沒有盡到提示的責任,如同對一個有風險(比如可能卡住氣管,不適合低幼)的兒童玩具沒有在說明書中警告購買玩具的父母一樣。
這個訴求確實打中了高盛們的要害。喬治·索羅斯認為,高盛設計的那種復雜的合成證券,本身沒有任何的社會效益,沒有“為任何額外的購房融資,也沒有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它只是增加了房地產泡沫破裂時價值暴跌的抵押貸款證券的數量”,因此這種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創(chuàng)造手續(xù)費與傭金”。而這些才是應該向購買者(消費者)真正提示的風險。
要判斷是否提示了足夠風險的標準不算太復雜,看一看高盛們的衍生產品合同或推銷資料中有沒有說明風險的種類、來源、后果、發(fā)生的概率、衍生產品的原生資產情況、其價值來源和價值多少等信息就可以判斷了,當然這些內容的揭示必須通俗、準確和詳盡。
通俗要求以所有可能購買產品的普通人都能夠讀懂的方式來披露;準確和詳盡則是要以專業(yè)的標準來衡量。僅僅在推銷的衍生產品合同中寫上“投資風險大,買者要當心”之類的“提示”根本不足以構成有實質意義的信息披露,更不能成為金融公司免責的條件。
即使這次SEC的訴訟以高盛對“危險事實提示”確實不足的理由獲勝了,實際上還是有一個更本質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金融(衍生)產品有沒有產品責任的問題,或者說預見到金融產品系統(tǒng)性風險應不應該作為金融產品設計、生產、銷售者的一種質量義務?
我們知道藥品除了要對所治療的疾病有正面療效之外,還有一個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如果發(fā)現(xiàn)藥品不良反應對患者造成了損害的,可以提起醫(yī)療侵權訴訟,雖然要證明侵權事實絕非易事。
而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或不良反應卻在現(xiàn)行立法上連提起侵權訴訟的依據都找不到。
難道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過程中就沒有利用長期從業(yè)的經驗和對衍生產品的信息優(yōu)勢,故意地隱瞞或過失地忽略危害和風險的侵權行為嗎?如果有,那必然需要法律提供相應的救濟。
更進一步的一個疑問,就如同索羅斯建議的一樣:如果無法充分評估某種衍生品或合成證券的系統(tǒng)性風險,難道就不能拒絕它們被創(chuàng)造出來嗎?如果允許把風險不明的產品任意兜售給投資者,任由“消費者”自己作為白老鼠來檢驗其風險的有無和大小,那金融行業(yè)從頭到尾有沒有承擔過一星半點的責任呢?
在一個大談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年代,“赤道原則”和“綠色金融”等時髦的話語都被制造出來彰顯金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感,但如果連最基本的產品質量責任都無法保證,那奢談更高層次的責任無疑是避實就虛,掩人耳目。
(作者為深圳大學教師、英國曼徹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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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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