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獄中決策通道 可遠程參與國美事務(wù)(3)
其中的一單,據(jù)許鐘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黃光裕讓許鐘民幫忙將上億港幣匯到內(nèi)地。當時,許鐘民找到連棹鋒幫忙,通過地下錢莊將黃光裕在香港的資金匯往內(nèi)地。在20多天里,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內(nèi)地匯入港幣四五億元,當月都被用來購買三聯(lián)商社和中關(guān)村的股票。不過,這一重要細節(jié)卻不知為何被檢方忽略。
獄中通道
由于在單位行賄罪上有自首情節(jié),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最終雖以單位行賄罪論處,但罰金分別僅為人民幣500萬元和120萬元。對上述兩公司而言,幾乎九牛一毛。
而10億元罰沒財產(chǎn),相對黃光裕百億身家而言,雖大塊割肉,但并未對其名下產(chǎn)業(yè)帶來毀滅性打擊,黃光裕東山再起并非毫無機會。從黃對下屬公司的控制權(quán)爭奪可見一斑。
刑案收場之時,日前身在看守所的黃光裕接連在國美股東大會投出反對票。5月11日,在國美電器股東周年大會上,持股33.98%、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夫婦接連投出三個反對票:否決外資股東貝恩資本的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決董事會對董事薪酬的厘定,顯示對董事會的集體不信任;否決董事會以所購回之股份數(shù)目擴大所授出有關(guān)配發(fā)、發(fā)行及處置股份的一般授權(quán),這直接關(guān)系著黃光裕夫婦所持股權(quán)是否會被稀釋。
次日,國美電器董事會的聲明稱,董事會對黃光裕夫婦的反對票“深感遺憾”。股東大會后旋即召開的董事會一致同意貝恩資本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則,公司將陷入可能需向貝恩支付24億元的賠償款的危機中。黃的這三項否決案實際上有兩項生效。
據(jù)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在法院立案后,律師可與當事人自由會見,并不限定時間、次數(shù)。許鐘民與律師的會面頻率達一周一次,黃光裕的代理律師申請與其會面亦并不困難。除通過國美公司法律顧問代為傳聲,警方還開辟一條特殊通道,便于黃光裕參與國美等公司的事務(wù)。具體操作是相關(guān)公司將相關(guān)文書遞交給警方,并由警方轉(zhuǎn)交看守所內(nèi)的黃光裕處理后,再遞還給相關(guān)公司。黃光裕由此能夠“遠程”參與公司事務(wù)。
一名不愿具名的刑辯律師透露:“這都取決于警方的辦案需要,如果警方同意,黃光裕在獄中打電話管理公司都沒問題。”
從一審判決看,許鐘民成為三名被告中最大的“贏家”,不僅罪名在退偵后減少一樁,而且在比杜鵑多一宗單位行賄罪被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最終的刑期較杜鵑還少六個月。劉東根透露,許鐘民上訴的可能性不大。
而對于一審判決結(jié)果,黃光裕辯護律師楊照東則表示,即使三項指控罪名律師均不持異議,此案量刑仍顯過重。警方2008年11月30日的詢問筆錄記載,黃光裕主動檢舉相懷珠、靳紅利、孫海、梁叢林、凌偉等人的行賄事實,部分為司法機關(guān)之前未掌握的內(nèi)容,法院也認定了黃光裕這一自首情節(jié),“此案本不宜量刑過重,合理的刑期應(yīng)當為七年至十年。”杜鵑的辯護人、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wù)所許昔龍律師也曾提出,杜鵑參與內(nèi)幕交易的程度不嚴重,且系從犯,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
楊照東透露,黃的供述中還曾提及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其自稱對鄭的行賄也是通過許鐘民實施,但檢方最終并未將鄭少東列為黃案受賄人。
同樣意外的是,此前開庭的商務(wù)部官員郭京毅案,被控的受賄名目中包括黃光裕公司分兩筆行賄的110萬元,以為后者在股權(quán)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但有關(guān)黃光裕對郭京毅行賄的事實,在黃光裕案的起訴書中卻只字未提。-
實習生康逸梅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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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饒智
編輯: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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